在数码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数据早已不只是 “技术资产”,更成为国家安全、企业合规与用户权利的核心议题。自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 2018 年生效以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也纷纷推出本地版数据保护法律。本文将聚焦三部具有代表性的法规进行比较:
- 欧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中国:PIPL(个人信息保护法)
- 马来西亚:PDPA(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这三套制度虽皆旨在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与传输,但在立法背景、监管机制与核心哲学上却展现出三种路径。
立法出发点:价值导向与政治体制的差异

- GDPR 立基于人权传统,强调 “数据主体的控制权”。
- PIPL 强调 “国家对数据的监管权”,并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形成合规三角。
- PDPA 更偏向企业导向,是对外资友好的合规框架,但缺乏强制性升级机制。
适用范围:越界执行与域外影响力

GDPR 与 PIPL 皆具有强烈的 “长臂管辖” 特征,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电商、SaaS 平台、广告公司等跨境企业。而 PDPA 的适用对象则较为保守,仅限于在马来西亚境内运营的公司,尚未涵盖境外平台对大马用户的影响。
用户权利:谁拥有对数据的 “决定权”

数据跨境流动:开放、封闭还是审查?

结论:
- GDPR 最重 “制度对等” 与自我声明机制;
- PIPL 最重 “国家主权” 与强监管手段;
- PDPA 基本采用 “信任型” 模式,缺乏跨境风险控制。
五、罚款与执法:谁真的能震慑科技巨头?

PDPA 目前尚未设立独立的 “数据保护委员会”,执法主要由通讯与多媒体部(MCMC) 负责,这使得监督范围有限、执行进度慢,导致企业往往 “仅做最低限度合规”。
总结:三种路径,各有得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