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THP

什么是“跨境环境诉讼”?新加坡《跨境烟霾污染法》为何是全球独一无二的立法突破,大马为何至今没有类似法律?
(吉隆坡11日讯)大马博特拉大学环境专家哈丽莎副教授本周(9月10日)建议大马建立“国家烟霾成本账目”,以科学证据向印尼责任方追讨赔偿。首相安华同日宣布,大马不会庇护被证实涉及印尼野火的大马公司。 这些声明,将“跨境环境诉讼”这一听起来学术的法律概念,带入了大马最热门的政策讨论核心。 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在东南亚,已经有一个国家走在了前面——新加坡,而且它真的对外国企业提起过诉讼,并赢了其中一部分。 这篇文章,告诉你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首先:什么是“跨境环境诉讼”? 跨境环境诉讼(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发生在另一个国家的境内、但对本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对相关责任方提起法律诉讼。 这是国际法上最具争议性的法律领域之一,因为它涉及了一个根本性的主权问题:一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另一国境内的私人企业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保护了外国政府,而国际私法中的“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也限制了各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 但新加坡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新加坡《跨境烟霾污染法》(2014年):全球首个真正可用的工具 2014年9月,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跨境烟霾污染法(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THPA)》,并于同年9月25日正式生效。 这是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跨境烟霾污染的国家立法,也是第一部允许一国在本国法院,对在他国境内实施农业焚烧行为的外国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 THPA的核心条款: 条款 内容 责任对象 在新加坡境内拥有实体(子公司、资产、银行账户)的外国企业,若其在海外(含印尼)的土地上发生农业焚烧 法律依据 只须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土地上发生了导致新加坡烟霾的火灾——无须证明蓄意 惩罚上限 最高新币200万(约RM700万)的民事罚款 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若知悉或参与,可面临刑事检控 管辖逻辑 通过“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in Singapore)”建立管辖连接——不须起诉印尼政府或申请印尼法院协助 THPA的法律天才之处在于:它完全绕过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新加坡不起诉印尼政府(那将面临主权豁免壁垒),而是起诉在新加坡设有子公司或资产的印尼私人企业——这些企业在新加坡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THPA已经被用过了吗? 是的。新加坡当局已就多宗案件展开调查,并正式对至少三家印尼公司提起诉讼: ① PT Rimba Hutani Mas:印尼苏门答腊油棕种植公司,2015至2016年因其土地上的火灾被调查 ② PT Singamas Container Industries(名称有争议,具体公司名仍在法律程序中) ③ 其他匿名被调查公司:新加坡环境局(NEA)曾对多家公司发出“烟霾通知(Haze Notice)”,要求提供证明其土地上未发生焚烧的书面证据 实际结果: THPA的实施面临一个现实困境——被起诉的印尼公司往往在新加坡没有足够的资产供新加坡法院执行判决,令胜诉后的实际赔偿征收极为困难。 然而,THPA仍发挥了一个重要的威慑效应(Deterrence Effect): 凡是有意在新加坡上市、在新加坡开立银行账户、或在新加坡持有资产的印尼种植公司,都须权衡烟霾事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已将“THPA合规性”纳入向印尼种植公司提供融资的条件 大马为何至今没有类似立法? 这是今日最重要的单一政策问题。 大马与新加坡同样是跨境烟霾的受害国,为何没有效仿新加坡通过类似的《跨境烟霾污染法》? 原因一:外交考量 大马与印尼的双边关系远比新加坡与印尼复杂——马来亚与印尼之间有更深层的历史、文化及宗教纽带(“同宗同源”的马来穆斯林共同体认同),令大马历届政府在对印尼采取对抗性法律立场时更为谨慎。 原因二:大马企业在印尼的利益 部分大马大型种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印尼境内持有大量农业土地。若大马通过类似THPA的法律,将面临一个尴尬的逻辑:法律须同等适用于所有在印尼有土地的公司,包括大马本国企业——这与安华“不庇护涉事大马公司”的声明一致,但在政治上须克服本国企业的游说压力。 原因三:AATHP框架的路径依赖 大马长期坚守东盟框架(AATHP)处理跨境烟霾问题的多边路径,将单边立法视为破坏东盟共识的“越线”行动。 原因四:立法技术准备不足 新加坡是全球金融中心,大量东南亚企业在新加坡持有资产,令THPA的“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管辖连接具有实质意义。大马在这一方面的影响力相对有限——但随着大马数字经济的扩张,越来越多印尼企业在大马布局,未来THPA类似立法的可行性正在提升。 大马的现有法律选项 在没有THPA类似立法的情况下,大马目前可用的法律工具包括: ① 通过外交协议追究企业责任 安华9月9日声明的核心路径——大马通过外交渠道,要求印尼对具体涉事企业(包括大马公司)展开执法,大马不干预印尼的司法程序。 ② 援引UNCLOS及国际环境法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要求各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各种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但对跨境大气污染的适用性有争议。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原则(1972年)确立了国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但这是政治宣言而非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条约。 ③ 通过ASEAN机制推动有执法权的新框架 安华已公开呼吁将跨境烟霾课题提升至东盟部长级讨论——这正是从AATHP(无惩罚机制的2002年协议)向具有真正执法约束力的新区域机制演进的路径。 一句话总结 新加坡用十年证明了一件事:想对外国企业的烟霾行为追责,你须要的是一部好法律,而不是一篇好声明。 大马今日有的,是安华的“不庇护”声明和专家的“发账单”建议——下一步,须要的是立法行动。 SOMO观察|新加坡THPA是大马今日最须认真研究的单一立法参照,其经验同时揭示了法律工具的威慑价值与执行局限 新加坡THPA最重要的贡献,不是它收了多少罚款,而是它改变了"印尼企业可以免责焚烧"的市场预期——凡是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的印尼企业,都须将THPA风险纳入其经营决策。 若大马能够通过类似立法(哪怕是THPA的大马版本),将对在大马上市、在大马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大马资产的印尼涉事企业产生类似的威慑效应——结合安华“不庇护涉事大马公司”的声明,这将形成一套真正具有法律实质的跨境烟霾问责框架。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2027年预算案(10月9日)是否包含委托研究大马版《跨境烟霾污染法》的专项拨款,将是评估安华政府将“发账单”声明转化为立法行动的具体检验指标。
跨境烟霾年年来袭,环境专家今日促大马向印尼“发账单”:须建立国家烟霾成本账目,以科学证据量化损失,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追讨赔偿
(莎阿南10日讯)随着砂拉越跨境烟霾危机进入第二周,大马学界今日(9月10日,周四)正式发出更具实质性的政策倡议: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UPM)环境专家哈丽莎副教授博士(Dr. Haliza Abd. Rahman)在接受《阳光日报》采访时明确指出,大马不应只停留在口头要求印尼赔偿的层面,而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损失量化及索偿机制,以科学证据为基础,向造成损害的责任方追讨赔偿。 索赔策略须从“政治声明”升级为“证据驱动” 哈丽莎指出,大马过去应对跨境烟霾的索赔呼声,往往停留在"要求印尼赔偿"的政治表述层面,缺乏具体的量化依据和法律机制支撑: “索赔方式应从单纯要求‘印尼必须赔偿’,转向‘造成损害的一方必须根据证据及双方同意的机制承担赔偿责任’。” 她强调,有关索偿机制须建立在以下三大原则之上: 原则 含义 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Principle) 被证实造成火灾的公司或个人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国家应尽的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印尼政府有责任确保执法及防范措施充足 区域团结(Regional Solidarity) 在东盟框架下建立共同承担机制 向“个别责任方”而非“印尼政府整体”追讨 哈丽莎特别点出了这一索偿框架的核心法律技巧: “直接要求印尼政府承担邻国全部损失可能难以落实,因为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AATHP)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机制。” “但被证实造成火灾的公司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印尼政府则有责任确保执法及防范措施充足。” 这一区分极为重要——与其要求印尼国家主权层面的政府赔偿(AATHP缺乏此机制),更可行的路径是通过国际法院或双边协议,追究具体企业或土地拥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在印尼境内拥有油棕或纸浆种植土地、被证实与火灾相关的公司(包括部分大马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安华于9月9日已公开表示“大马不会庇护与印尼野火相关的大马公司”,哈丽莎的建议正是安华声明的学术层面具体落实路径。 烟霾损失完全可以量化:2015年案例数据 哈丽莎援引2015年印尼森林及土地火灾(该年大马亦深受烟霾影响)的量化数据,为“烟霾损失可以转换为具体经济价值”提供了最直接的实证支持: 案例 损失估算 2015年印尼森林火灾——整体损失(世界银行估算) 约USD161亿(约RM655亿) 2015年新加坡——经济损失(据报道) 约USD5.17亿(约RM21亿) 哈丽莎强调: “烟霾造成的损失可以转换为具体经济价值,因此不应仅停留在政治层面的声明。” 建立“国家烟霾成本账目”:七大量化指标 哈丽莎建议大马正式建立一套“国家烟霾成本账目(National Haze Cost Account)”,系统性记录以下七大成本类别: 序号 成本类别 本次砂拉越烟霾危机参考数据 1 学校停课损失 647所学校×5天+宾都鲁63所学校 2 呼吸系统疾病医疗成本 API危险水平(300以上)下的医疗资源消耗 3 航班受干扰损失 Anak Krakatau喷发+雅加达机场关闭→KLIA旅客滞留逾12小时 4 生产力损失 员工居家、减少户外工作等对GDP的影响 5 云播雨及监测行动成本 TUDM云播雨出动次数+NADMA协调成本 6 旅游业损失 受影响地区(砂拉越+雪隆)的旅游取消及入住率下降 7 紧急状态行政成本 斯里安历史首次烟霾紧急状态的宣布及执行成本 历史先例:1997年及2016年已有类似呼声 哈丽莎亦指出,向印尼追讨烟霾损失并非新课题: 1997年烟霾危机:大马已出现要求政府计算经济、环境、医疗及旅游损失并向印尼索赔的呼声 2016年烟霾恶化:大马同样面对计算整体损失并向印尼索偿的社会压力 但两次呼声均未转化为具体的索偿行动。哈丽莎认为,2026年砂拉越斯里安烟霾紧急状态(API 519,大马历史首次)所造成的损失规模,令今次建立正式量化机制的社会及政治条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为成熟。 安华:东盟机制须加强(呼应专家建议) 首相安华于9月8日(周二)亦指出,东盟现有处理跨境烟霾问题的机制必须进一步改善,以确保相关问题能够更有效地解决——他特别强调烟霾对儿童及婴儿健康的影响。 哈丽莎的建议,正是对安华呼吁“改善东盟机制”的学术及政策层面具体回应:不只是外交机制的改善,更须建立有法律依据的量化赔偿框架。 SOMO观察|哈丽莎的“国家烟霾成本账目”建议是今年烟霾讨论中最具实践价值的单一政策提案,须配合安华的“不庇护大马涉事公司”声明共同推进 哈丽莎今日的建议与安华9月9日“大马不会庇护与印尼野火相关的大马公司”的声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策组合:安华处理了“大马公司的政治保护”问题,哈丽莎则提出了“损失量化及法律追偿路径”问题——两者缺一不可。 若大马政府能在2027年预算案或东盟机制改革议案中,正式建立哈丽莎所提议的“国家烟霾成本账目”框架,将是大马从被动受害者转向主动追责者的历史性制度转变。 对商界的提示:企业在烟霾期间的实际损失(包括员工缺勤、户外活动中止、供应链延误)应开始系统性记录,以便未来在大马政府启动正式烟霾损失评估机制时,能够提供具体的企业层面数据支撑。
什么是“农业焚烧”?印尼为何每年都允许农民焚烧土地,烟霾代价却由大马、新加坡、文莱买单?
(吉隆坡5日讯)今年(2026年),砂拉越的斯里安API在9月3日晚上8时飙升至475,进入“极度危险”区间。加里曼丹1至8月录得15,587个火点,8月单月超过13,000个。 与此同时,砂拉越本地只有9个活跃火点。 比例是1比1,731。 大马在承受烟霾代价,但问题的来源不在大马。这不是一个自然灾害的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学与地缘政治的问题——为什么印尼农民每年都要焚烧土地?为什么禁令年年发、年年无效?受害国又为何毫无办法? 这篇文章,用最直白的方式解释清楚。 首先:什么是“农业焚烧”? 农业焚烧(Agricultural Burning),是指农民通过人工点火,将农地上的枯枝残茬、农作物残留物或需要清理的植被烧掉,以快速清理土地为下一个种植季节做准备的传统农业做法。 在印尼加里曼丹,农业焚烧最常见于两个场景: ① 油棕种植园扩张 新土地开垦时,焚烧是清除热带雨林残余树木、树根及下层植被最快速、最廉价的方式。相较于机械砍伐(成本高)或人工清理(耗时长),焚烧可以在数天内将一片丛林变成可种植的农地。 ② 农作物残茬处理 油棕、橡胶或农作物收获后,农地上留下大量的茎秆、叶片及残余物。焚烧是处理这些残余物最廉价的方式,同时将草木灰作为天然钾肥回归土地,减少化肥购买成本。 农业焚烧的经济逻辑:对农民而言,这是理性选择 要理解为何禁令无效,必须先理解农业焚烧对印尼农民的经济理性: 方法 成本 时间 效果 焚烧 接近零(只需打火机) 数天 立即清地,草木灰可作肥料 机械砍伐 高(须租用推土机或挖掘机) 数周至数月 需额外处理残余物 人工清理 高(须大量劳工) 数周 残余物仍须另行处理 生物分解 零成本但须等待 数月至数年 不适合年度种植周期 对一个月收入可能仅有约150至300美元的印尼农村家庭而言,焚烧与机械清地之间的成本差距,可能相当于数个月的家庭收入。在没有替代性经济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他们放弃焚烧,等同于要求他们自掏腰包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成本。 这就是农业焚烧禁令年年失效的根本原因——法律禁止了焚烧,但没有给农民提供负担得起的替代方案。 泥炭地:为何加里曼丹的火特别难扑灭? 加里曼丹的农业焚烧之所以产生如此大规模的跨境烟霾,与当地特殊的土地类型密切相关——热带泥炭地(Tropical Peatland)。 泥炭地是由数千年积累的有机物(枯枝、落叶、植物残体)在水分条件下缓慢分解而形成的特殊土壤。加里曼丹的泥炭层厚度可达数米至十余米,是全球最大的热带泥炭地之一。 泥炭地燃烧的三大危险特性: ① 地下燃烧(Subsurface Fire) 泥炭地一旦着火,火焰会在地面以下数米的泥炭层内持续燃烧,即使地面看不到明火,地下的阴燃(Smouldering Combustion)可以持续数周至数月,几乎无法通过从上方浇水来扑灭。这是为什么日本的直升机水弹在中加里曼丹及南加里曼丹部分区域无法操作的原因——没有足够的云层来支持云播雨,而地面水弹对地下阴燃的效果极为有限。 ② 超高碳排放 泥炭地燃烧的单位面积碳排放量,是地面森林火灾的10至50倍。这使得加里曼丹的农业焚烧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远超表面上的火点数字所显示的规模。 ③ 干旱加剧烧发 正常情况下,泥炭地维持高水分状态(类似海绵),限制了火势蔓延。但埃尔尼诺现象导致的极端干旱,令泥炭层脱水,从“天然防火屏障”变成了“天然易燃物”——这正是2026年烟霾特别严峻的科学背景。 为何印尼年年有禁令,年年无效? 印尼政府并非没有尝试解决问题。历届政府都颁布过相关禁令: ① 法律层面:印尼《第41号1999年林业法》明令禁止焚烧土地清林,违者可面临15年监禁及最高150亿印尼盾(约RM400万)罚款。 ② 执行层面:印尼BNPB(国家灾害减缓局)每年在雨季结束前部署灭火资产,2026年已部署52架飞机及投下约350万升水。 ③ 国际压力层面:ASEAN《跨境烟霾污染协议》(AATHP,2002年签署)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烟霾跨境,但该协议没有惩罚机制,成员国违反承诺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禁令年年失效的结构性原因在于: 原因一:执法资源严重不足 印尼加里曼丹的总面积约为74万平方公里(约为大马半岛的5.6倍),而负责监控火点的执法人员数量远远不足以覆盖如此庞大的监控范围。卫星可以探测到火点,但派遣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并开出罚单,在交通基础设施匮乏的深山腹地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原因二:地方政治生态的庇护 在印尼的分权体制下,省级及县级政府拥有相当大的土地开发审批权力。大型油棕园公司(部分背后有权贵利益)往往与地方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令禁令在执行层面遭遇政治阻力。 原因三:替代方案缺乏配套资金 印尼政府推出的“Zero Burning”(零焚烧)政策鼓励农民改用机械清地,但配套补贴计划覆盖面有限,大多数小农仍须自行承担机械租用成本,令政策在实际落地时大打折扣。 原因四:AATHP没有牙齿 ASEAN的跨境烟霾协议是外交框架,不是执法工具。印尼可以在ASEAN峰会上承诺采取行动,同时在国内继续容忍农业焚烧——两者并行不悖,因为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惩罚机制约束印尼的行为。 大马的困境:受害国能做什么? 大马作为受害方,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下的选择极为有限: ① 外交施压:通过ASEAN峰会、AATHP机制及双边外交渠道向印尼施压,要求加强执法及扩大零焚烧补贴计划。砂拉越官员今年已明确表示“这是外交问题”,呼吁联邦政府在ASEAN层面采取更强硬立场。 ② 提供资金援助:若大马(及新加坡)愿意共同出资,资助印尼农民采用非焚烧的替代清地方案,将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经济算盘——这是目前被认为最具实质效果的解决路径,但需要政治意愿和财务承诺。 ③ 申请国际仲裁:理论上,大马可根据国际法提起跨境污染损害索赔,但实际上这在ASEAN框架内从未有过先例,极高的政治代价令这一选项几乎不可行。 ④ 本地应急管理:云播雨、学校停课、发放口罩及饮用水等应急措施,是当前唯一可以单边执行的应对手段,但这些措施只能减少烟霾对本地居民的影响,不能解决问题根源。 一句话总结 加里曼丹15,587个火点和砂拉越9个活跃火点的巨大落差,揭示了这场烟霾危机最本质的不公平:排放成本由印尼农民节省,外部成本由大马、新加坡和文莱的居民承担。 只要这个成本转嫁结构不被改变——无论是通过实质性的经济补偿让农民有能力放弃焚烧,还是通过有约束力的国际执法机制令印尼承担成本。东南亚的年度烟霾将年复一年地持续,直到下一个埃尔尼诺带来新一轮“十年最严峻”。 SOMO观察|东南亚烟霾的根本解决须从“道德谴责”转向“经济激励重构” 每年烟霾季节,大马都会发出外交抗议,印尼都会发出谴责声明,ASEAN都会召开紧急会议——然后什么实质性的改变都没有发生。这种循环已经持续了近三十年。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印尼人不知道焚烧的危害,而在于对农民而言,不焚烧的成本比焚烧高得多,而目前没有任何机制弥补这个成本差距。 真正的突破口,在于ASEAN成员国(尤其是大马和新加坡)愿意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区域性农业焚烧替代方案资金机制,直接补贴印尼小农采用机械清地或生物质处理方案。这不是慈善,而是受害国为了自身利益,为减少外部成本所作出的战略投资。 对大马商界的实践建议:在砂拉越有制造、种植或物流业务的企业,须将“年度烟霾季节(6至10月)”纳入标准的业务连续性规划(BCP)之中,而非每年被动应对。API 300以上的危险级别不再是偶发事件,而是须纳入年度运营预算的结构性风险因素。
大马促东盟集体行动加强跨境烟霾防范,亚瑟:埃尔尼诺预计加剧,区域须高度警惕
(布城22日讯)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长拿督斯里亚瑟古律今日发表文告,宣布已于昨日通过正式函件,将马来西亚立场传达给东盟秘书长高金洪博士,促请所有东盟成员国根据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议(AATHP)原则,通过预防措施、国家层面的准备工作及持续监测,采取集体行动以提高应对跨境烟霾风险的准备能力。亚瑟古律警示,随着埃尔尼诺现象预计在未来数个月逐渐增强,东盟南部地区的干旱与烟霾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 大马促东盟成员国四大行动 亚瑟古律在文告中指出,所有成员国都需要加强管控及防范准备,具体包括: 持续密切监测高风险地区及热点区域 强化对露天焚烧禁令的执法力度 确保具备高效的灭火行动准备能力 实施早期干预、交换准确信息及密切区域协调 他强调,“实施早期干预、交换准确信息和密切区域协调,是有效应对烟霾课题的基本要素。” 埃尔尼诺加剧警讯:东盟南部持续干旱 亚瑟古律表示,根据目前天气状况的监测发现,东盟南部地区持续干旱,导致热点活动及烟霾增加。他警告,随着埃尔尼诺现象预计在未来数个月逐渐增强,这种情况可能进一步扩大,区域须保持高度警惕。 尽管目前各成员国境内的火患仍受到控制,但跨境烟霾风险需要区域的集体准备,不能掉以轻心。 欢迎东盟秘书处发挥协调作用 亚瑟古律也表示,马来西亚欢迎东盟秘书处作为东盟跨境烟霾污染控制临时协调中心(ACC THPC)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信息传播、协调成员国之间的防范措施,以及加强AATHP框架下的合作机制。 “马来西亚相信,所有东盟成员国坚定的承诺及积极行动,将增强区域应对气候挑战的能力,为当代及未来世代维护可持续、繁荣及无烟霾的环境。” SOMO观察|烟霾防范是东盟区域治理能力的重要试金石,商界须及早制定应急预案 马来西亚此次主动致函东盟秘书长、正式推动区域集体行动,是在本国多个州属已出现不健康空污指数的背景下,将国内烟霾应对压力转化为区域外交行动的重要举措。 从商业层面来看,跨境烟霾对大马经济的影响是多维度的:制造业户外作业中断、员工健康成本上升、航空及旅游业受客流萎缩冲击,以及农业产量因日照不足而下降。埃尔尼诺现象若在未来数月持续加强,相关影响的持续时间与强度都可能超过近年的经验。 对商界而言,烟霾已不再只是环境议题,而是供应链稳定性、员工健康管理与企业业务连续性的交叉风险点。 企业宜提前制定烟霾应急预案——包括空污指数触发机制、弹性居家工作安排、口罩储备管理及关键业务流程的室内化调整,以减低突发性烟霾恶化对生产效率与员工健康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