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大马博特拉大学环境专家哈丽莎副教授本周(9月10日)建议大马建立“国家烟霾成本账目”,以科学证据向印尼责任方追讨赔偿。首相安华同日宣布,大马不会庇护被证实涉及印尼野火的大马公司。

这些声明,将“跨境环境诉讼”这一听起来学术的法律概念,带入了大马最热门的政策讨论核心。

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在东南亚,已经有一个国家走在了前面——新加坡,而且它真的对外国企业提起过诉讼,并赢了其中一部分。

这篇文章,告诉你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首先:什么是“跨境环境诉讼”?

跨境环境诉讼(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发生在另一个国家的境内、但对本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对相关责任方提起法律诉讼。

这是国际法上最具争议性的法律领域之一,因为它涉及了一个根本性的主权问题:一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另一国境内的私人企业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保护了外国政府,而国际私法中的“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也限制了各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

但新加坡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新加坡《跨境烟霾污染法》(2014年):全球首个真正可用的工具

2014年9月,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跨境烟霾污染法(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THPA)》,并于同年9月25日正式生效。

这是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跨境烟霾污染的国家立法,也是第一部允许一国在本国法院,对在他国境内实施农业焚烧行为的外国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

THPA的核心条款:

条款 内容
责任对象 在新加坡境内拥有实体(子公司、资产、银行账户)的外国企业,若其在海外(含印尼)的土地上发生农业焚烧
法律依据 只须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土地上发生了导致新加坡烟霾的火灾——无须证明蓄意
惩罚上限 最高新币200万(约RM700万)的民事罚款
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若知悉或参与,可面临刑事检控
管辖逻辑 通过“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in Singapore)”建立管辖连接——不须起诉印尼政府或申请印尼法院协助

THPA的法律天才之处在于:它完全绕过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新加坡不起诉印尼政府(那将面临主权豁免壁垒),而是起诉在新加坡设有子公司或资产的印尼私人企业——这些企业在新加坡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THPA已经被用过了吗?

是的。新加坡当局已就多宗案件展开调查,并正式对至少三家印尼公司提起诉讼:

① PT Rimba Hutani Mas:印尼苏门答腊油棕种植公司,2015至2016年因其土地上的火灾被调查

② PT Singamas Container Industries(名称有争议,具体公司名仍在法律程序中)

③ 其他匿名被调查公司:新加坡环境局(NEA)曾对多家公司发出“烟霾通知(Haze Notice)”,要求提供证明其土地上未发生焚烧的书面证据

实际结果:
THPA的实施面临一个现实困境——被起诉的印尼公司往往在新加坡没有足够的资产供新加坡法院执行判决,令胜诉后的实际赔偿征收极为困难。

然而,THPA仍发挥了一个重要的威慑效应(Deterrence Effect)

  • 凡是有意在新加坡上市、在新加坡开立银行账户、或在新加坡持有资产的印尼种植公司,都须权衡烟霾事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 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已将“THPA合规性”纳入向印尼种植公司提供融资的条件

大马为何至今没有类似立法?

这是今日最重要的单一政策问题。

大马与新加坡同样是跨境烟霾的受害国,为何没有效仿新加坡通过类似的《跨境烟霾污染法》?

原因一:外交考量

大马与印尼的双边关系远比新加坡与印尼复杂——马来亚与印尼之间有更深层的历史、文化及宗教纽带(“同宗同源”的马来穆斯林共同体认同),令大马历届政府在对印尼采取对抗性法律立场时更为谨慎。

原因二:大马企业在印尼的利益

部分大马大型种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印尼境内持有大量农业土地。若大马通过类似THPA的法律,将面临一个尴尬的逻辑:法律须同等适用于所有在印尼有土地的公司,包括大马本国企业——这与安华“不庇护涉事大马公司”的声明一致,但在政治上须克服本国企业的游说压力。

原因三:AATHP框架的路径依赖

大马长期坚守东盟框架(AATHP)处理跨境烟霾问题的多边路径,将单边立法视为破坏东盟共识的“越线”行动。

原因四:立法技术准备不足

新加坡是全球金融中心,大量东南亚企业在新加坡持有资产,令THPA的“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管辖连接具有实质意义。大马在这一方面的影响力相对有限——但随着大马数字经济的扩张,越来越多印尼企业在大马布局,未来THPA类似立法的可行性正在提升。

大马的现有法律选项

在没有THPA类似立法的情况下,大马目前可用的法律工具包括:

① 通过外交协议追究企业责任

安华9月9日声明的核心路径——大马通过外交渠道,要求印尼对具体涉事企业(包括大马公司)展开执法,大马不干预印尼的司法程序。

② 援引UNCLOS及国际环境法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要求各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各种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但对跨境大气污染的适用性有争议。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原则(1972年)确立了国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但这是政治宣言而非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条约。

③ 通过ASEAN机制推动有执法权的新框架

安华已公开呼吁将跨境烟霾课题提升至东盟部长级讨论——这正是从AATHP(无惩罚机制的2002年协议)向具有真正执法约束力的新区域机制演进的路径。

一句话总结

新加坡用十年证明了一件事:想对外国企业的烟霾行为追责,你须要的是一部好法律,而不是一篇好声明。 大马今日有的,是安华的“不庇护”声明和专家的“发账单”建议——下一步,须要的是立法行动。

SOMO观察|新加坡THPA是大马今日最须认真研究的单一立法参照,其经验同时揭示了法律工具的威慑价值与执行局限

新加坡THPA最重要的贡献,不是它收了多少罚款,而是它改变了”印尼企业可以免责焚烧”的市场预期——凡是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的印尼企业,都须将THPA风险纳入其经营决策。

若大马能够通过类似立法(哪怕是THPA的大马版本),将对在大马上市、在大马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大马资产的印尼涉事企业产生类似的威慑效应——结合安华“不庇护涉事大马公司”的声明,这将形成一套真正具有法律实质的跨境烟霾问责框架。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2027年预算案(10月9日)是否包含委托研究大马版《跨境烟霾污染法》的专项拨款,将是评估安华政府将“发账单”声明转化为立法行动的具体检验指标。